行政处罚决定书吴*铭(350622*156)
来源: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时间:2022-05-19 16:41

       闽工信无线漳罚〔20221 

    

  当事人:*铭(350622*156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2022年5月10日,在云霄县莆美镇溪南路132号铭匠酒业负一楼,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设备名称为SOONGIA无线电发射设备,对移动4G业务造成干扰,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福建省漳州无线电监测分站出具的《干扰调查测试报告》;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含检查(勘验)附图、现场示意图);3、当事人吴康铭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并参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二)》序号1第1子项中“从未申办无线电台(站)执照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重新启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无线电台站(含地球站),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责令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SOONGIA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台。 

   如你(单位)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202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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