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自2020年以来,我省以“立足福建、服务长江、面向全国”为目标,依托扎实的船舶工业基础、不断壮大的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和省内沿海、江河、内湖的多样化应用场景,在国内较早谋划发展电动船舶产业,并将其作为实现“双碳”目标、深化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工信厅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推动电动船舶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积极对接省内外优势资源,全力推动产业项目落地、示范项目建设、科研立项攻关等工作,截至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并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肯定支持。
为充分发挥我省优势,进一步加快电动船舶产业发展,我省拟开展2022年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力争在电动船舶及其关键设备制造、核心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等领域取得更大突破。针对电动船舶产业发展初期存在的市场推广难等问题,省工信厅在《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等政策基础上,研究起草了《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全产业链政策支持力度,经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现予以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以“立足福建、服务长江、面向全国”为目标,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提升电动船舶及其关键设备研制能力为重点,坚持龙头引领、示范带动和全产业链发展,培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电动船舶产业集群,探索构建完善电动船舶产业创新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内湖、江河、沿海船舶电动化,全面提升福建电动船舶产业竞争力。
三、范围期限
(一)涉及对象范围
省内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电动船舶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电动船舶的单位、电动船舶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引进的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等。
(二)实施期限:2022年度。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围绕“推动2022年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主题,从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加快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电动船舶推广应用、加强关键技术研究、优化资金管理模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工作思路和举措。
(一)推动全产业链发展。推动省内外龙头企业加强合作,联合打造国家级新能源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对我省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市场,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助(不含配套省内船企),单套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快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省内江、河、湖、海首制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长江流域等省外示范应用场景。对我省电动船舶制造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支持电动船舶推广应用。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辖区内江、河、湖、近海流域电动船舶更新,探索应用船电分离、船舶租赁等商业模式。对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电动船舶的单位,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动船舶动力电池租赁企业按向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四)加强关键技术研究。积极引进国内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制单位合作,积极开展电动船舶及其动力电池、电池动力总成、智能驾驶技术等关键领域技术研究,推动科研立项攻关。引进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除支持享受当地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外,非独立法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独立法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优化资金管理模式。奖励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拨付方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至各地市预拨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结合当地实际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谢强
联系电话:0591-8743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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