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

充电宝新国标来了!九问九答帮你划重点

答复时间: 2026-04-07

  4月3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移动电源安全技术规范》(GB 47372—2026)(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27年4月1日实施。   移动电源包括便携式移动电源和便携式储能电源,即消费者俗称的“充电宝”和“户外电源”。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移动电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但也存在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日前,围绕消费者关心的9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专家。   问:和此前的通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强化移动电源安全水平方面有何新要求?   答:一是强化电池本质安全要求,明确提升移动电源在高温、过充、挤压等滥用场景下的安全防护能力,新增电池针刺试验,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   二是新增循环老化后析锂检测,降低移动电源长期使用后的内部短路风险,减少老旧产品安全隐患。   三是提出智能管理要求,不仅明确电池电压、温度等关键参数的实时监测要求,还要求产品具备异常信息存储与读取功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是推行产品唯一性编码管理,要求移动电源标注专属“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可通过该编码查询电池品牌等核心信息,提升消费透明度。   五是加强生产制造全流程管控,明确提出移动电源的原材料、生产过程管控要求,从根源上提升移动电源的安全水平。   问:电池内短路‌是引发移动电源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新标准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造成电池内部短路的因素主要有三项:一是挤压等外部应力,二是内部电极老化析锂,三是材料和生产过程中混入杂质。新标准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评估移动电源用电池内部短路相关安全问题:   一是加严挤压试验条件。挤压试验是通过外力挤压导致电池正负极之间内部短路。相比之前的标准,新标准将平面挤压改为圆棒挤压,同时挤压力最大压力由13kN统一加严到了20kN。   二是增加了针刺试验。针刺试验可以直接模拟电池内部短路以及发生内部短路后电池的反应。新标准首次在消费类电池中首先引入了针刺试验,大大提高了移动电源电池的准入门槛。   三是增加循环后的析锂检测。锂电池在充放电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析出锂金属造成隔膜刺穿,导致电池内部正负极短路,进而引发电池起火爆炸。新标准中新引入300次充放电循环后的析锂检测,可以有效提升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设计、原材料管控及生产工艺控制等方面的水平,从源头提高移动电源的产品本质安全。   四是增加来料检测和生产过程管理。电池内部混入的金属杂质等也是引起电池内短路的重要原因,它们可能来自原材料也可能来自生产过程。新标准规定了正极、负极等关键材料的杂质含量要求,以及工厂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问:随着使用次数的增加,移动电源的安全性会变差。新标准如何减少老旧移动电源引起的安全事故?   答:对于老旧移动电源的安全问题,新标准做了以下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新增循环老化后析锂检测。新标准引入了300次充放电循环后的析锂检测,避免因循环析锂造成的安全问题。   二是要求智能调节移动电源充电电压。新标准要求移动电源在使用一定时间或者次数后,主动降低充电电压,大大降低老旧移动电源的安全风险。   三是要求标明建议安全使用年限。该要求旨在提醒消费者移动电源的安全性会随使用时间下降,及时更换安全性差的移动电源。   问:电池充满电后继续充电(即“过充电”)可能导致移动电源起火、爆炸。新标准如何解决因过充电引起的安全问题?   答:一提升电池过充本质安全。将电池过充电试验电压提高到充电限制电压的1.3倍,大大提升了电池在过充条件下的本质安全水平。二是降低电池遭受过充的概率。要求在现有一层保护电路设计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层保护电路,降低对电池遭受大电压过充的概率。三是新增过压禁用功能。要求移动电源在万一发生过充的情况下需要具备“锁死”功能,无法再对移动电源进行充放电,杜绝“带病”使用的可能性。   问:如何更好地解决移动电源过热引起的安全问题?   答:电池遭受过高的温度会引起电解液分解出可燃气体,同时也会隔膜收缩引发内部短路。新标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要求减少移动电源因高温使用引起的安全问题:   一是在原材料层面。隔膜可以起到正负极之间的绝缘作用。新标准规定了隔膜的热收缩率要求,避免因隔膜受热收缩引发的内部短路。   二是在电池层面。新标准规定的热滥用测试试验温度从此前规定的130℃提高至135℃,且针对“户外电源”产品,还增加了加热不允许起火的要求,提升移动电源电池的热稳定性。   三是在保护电路层面。新标准规定,当电池温度超过制造商规定的充放电时的最高温度,移动电源应立即停止充放电,降低了电池温度继续升高的概率。   四是在人机交互层面。新标准规定移动电源应该具有对异常温度进行监测、存储的功能,消费者能够读取异常温度记录,提高使用安全的透明度。   问:在使用移动电源时,难免出现端口误插等误操作。新标准对此规定了哪些安全要求?   答:除需要满足此前规定的误用安全要求外,新标准还规定了以下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   一是端口误操作要求。目前移动电源的输入输出端口形状趋于一致,其中有些端口是单向输出端口,消费者可能会把输出口当作输入口误插入充电,新标准规定端口误插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二是欠压禁用要求。移动电源电池在长期闲置会因为正常的自放电而导致欠压,欠压后会加速析锂。此外,如果电池内部有微短路,短期内就会导致欠压。新标准要求移动电源有欠压禁用功能(即“锁死”),避免具有安全隐患的移动电源被继续使用。   问:新标准主要新增了哪些产品标识?这些标识有什么作用?   答:移动电源的标识是消费者、监管部门等能够直接获取产品信息的最佳途径。新标准对标识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额定能量。新标准明确要求标明额定能量,方便民航、铁路等安检人员查验。   二是唯一性编码。新标准要求移动电源需要标识产品编码,且编码中需包含移动电源所用电池生产厂家,既方便消费者选购产品,也实现了产品全寿命周期追溯。   三是建议安全使用年限。新标准建议安全使用年限,提醒消费者关注老旧产品安全,及时更换新的移动电源。   问:新标准为什么要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   答:按照惯例,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的过渡期一般为6至12个月。新标准在移动电源电池、保护电路、电池原材料和电池生产过程等方面的要求均有较大提升,新标准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新标准或原有标准,但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按照新标准从事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   设置过渡期的核心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企业新产品研发、设计与生产线调整预留时间,确保标准正式实施后,符合新标准的产品能够及时、有序投放市场;二是为渠道和终端经销商留出消化库存产品的时间,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和行业波动,保障市场供给稳定。   问:已购买的、有CCC认证的充电宝,在移动电源新标准实施后能不能带上飞机?   答:新标准实施后将会成为移动电源CCC认证依据标准之一。在兼顾安全风险管控和旅客出行需要的前提下,民航局发布通知,自2025年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携带没有CCC标识、CCC标识不清晰、已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   新标准实施后,旅客此前已购买的通过CCC认证的充电宝,只要符合民航现行相关规定,仍可正常携带乘机。但如果充电宝使用不当,比如已经出现了碰撞、严重挤压、过充等情况,建议旅客不要携带乘机。    收起

充电宝新国标来了!九问九答帮你划重点

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和扶持管理有新办法

答复时间: 2026-03-30

  近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和扶持管理办法》,取消“创新平台”硬性要求和价格门槛限制,将扶持范围从成套装备、单机设备拓展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并新增专项补助条款,以更大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高我省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对此,记者采访有关部门进行解读。   据介绍,2024年7月,我省在全国率先施行《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以全链条法治保障破解推广难题。在此背景之下,我省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23年3月出台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和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呈现“门槛更低、范围更广、扶持更精准”的鲜明特征。   《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申报门槛,评定范围实现纵向延伸。主要修订了首台(套)扶持范围,由原来的成套装备、单机设备拓展到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这意味着,即便是装备中的关键零部件或控制系统,只要实现技术突破且符合目录要求,也可享受政策红利。   《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评定条件,让更多“小而精”的创新产品有机会进入政策视野。一是针对部分中小企业有首台(套)产品而没有创新平台的实际情况,取消“创新平台”申报硬性要求,降低申报门槛;二是取消“成套装备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50万元以上”装备评定的价格门槛,明确只要符合《指导目录》要求,均可申报。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配套补助标准。其中,继续对200万元及以上成套设备和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整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的分别按不超过单价的6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新增对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属于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的,分别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的60%、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   《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补助,构建多级政策协同体系。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政策。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可以同时享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办法》在目录管理方面也更加灵活高效。明确由省工信厅牵头制定《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目录申报要求向属地工信部门常态化申请,无需再“等窗口”,形成“成熟一个、评定一个”的滚动机制。评定重点领域聚焦高端装备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所需的先进技术装备。   申报流程方面,《管理办法》维持“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评定”的三级体系。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评定名单。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强调知识产权要求,申报单位需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产品应已通过用户验证,质量及技术参数符合相关标准。   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技术、工艺或者应用等创新,其品种、规格或者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推广应用初期的国内先进成套设备、整机设备以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应用业绩,创新装备面临“首台(套)认定难、首台(套)应用难”的困境。我省通过立法与政策修订双轮驱动,逐步构建起覆盖“评定—扶持—推广”的全链条支持体系。   对此,福建江夏学院院长黄茂兴认为,取消“创新平台”硬性要求和价格门槛,实质是回归产品本身的技术价值,避免因申报条件限制而将真正具有突破性的“小而精”创新排除在外;将核心部件和控制系统纳入扶持,则精准契合了当前装备产业“整机突围、部件跟进”的发展需求,有助于引导企业聚焦关键基础零部件攻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据了解,福建自2014年开始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是全国较早施行该政策的省份之一。截至目前,我省共认定数控机床、轻工机械、食品机械、环保设备、工程机械、纺织机械等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376项,带动首台(套)产品销售1.64万台(套)、金额418亿元;促进新装备研发1900多项,专利申请(含实用新型)7000多项,为制造强省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收起

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和扶持管理有新办法

最高补助800万元!省市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

答复时间: 2026-03-24

  近日,2026年省级、市级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将加快推进福州市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   省级资金支持方面,节能改造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工艺流程优化、能效水平提升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并已完工投产,且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审核的审核,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每吨标准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若项目改造后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通用设备更新提标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变压器、空压机、电机等通用设备更新提标改造。项目应在2025年1月1日后实施完成,总投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且改造后设备能效达一级水平。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成级别对能耗数据上传至福建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且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市级资金支持方面,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时已完工投产并稳定运行12个月,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150吨标准煤,按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若项目改造后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时产能达55%及以上,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资源综合节约率达20%及以上,按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时已完工投产并稳定运行12个月,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若项目改造后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单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市级项目(同一企业内有多个项目的,只要是相同类别,可合并申报),且获得市级节能降耗补助的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技改补助和其他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省级、市级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收起

最高补助800万元!省市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

《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复时间: 2026-03-18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降成本、促融资、拓市场、助创新、优服务等五个方面,提出17条政策措施,着力破解我省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经营成本高、融资贷款难、市场开拓难、创新转型难等突出问题。   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对初创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并对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实施经费全额返还;通过支持企业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设立6个月的燃气欠费缓缴期等方式,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对“公转铁”关键品类给予铁路运费不低于10%的下浮优惠等。   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争到2028年末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突破1.78万亿元,每年新增“首贷户”不少于1万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超过20%;每年设立200亿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若干措施》要求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场投融资对接活动,并对获得股权投资的专精特新企业,按实际到账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明确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45%以上的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70%以上给予小微企业。建强“闽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及专业服务联盟,对企业因对外投资产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高50万元;对年出口额7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全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等。   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对首次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创客中国”大赛决赛获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零碳工厂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建立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利用率低的单位限制新购设备,并补助向社会开放设备的中小微企业等。   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保障。加快建设全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一张网”,优化“金服云”平台功能,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覆盖面,开展“劳模工匠助企行”;探索建立涉企执法检查静默期制度,原则上在特定时段减少入企检查;依法从严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并依托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并案调解”机制,化解企业间“连环债”问题等。    收起

《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复时间: 2026-02-17

发展人工智能是把握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塑造未来发展新优势的战略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2025年8月,国务院印发出台《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明确了发展要求和重点行动等。    福建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在组织实施2023年出台的《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大力度,制定新一轮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增量政策。政策编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产业发展引导。构建“创新驱动、应用牵引、企业培育、集聚发展、算力支撑、要素保障”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为产业发展提供清晰方向和提升路径。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真金白银”的奖补政策,如提高对优质企业和产品的奖励标准、加大算力补助力度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三是推动全面应用赋能。明确“人工智能+六大领域”深度融合的行动方向,以及到2027年、2030年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应用普及率的具体目标,旨在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打造东南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高地,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智能动能。    收起

《福建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