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九条措施热点问答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时间:2023-12-28 17:03

    近日,省工信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针对《实施意见》提出9条措施,官方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如何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对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一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达1000万元

    问题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怎么做?

    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等

    问题三:《实施方案》提出哪些方法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

    对省电动船舶示范项目,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总成价格的40%给予补助(其中,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打造闽江新能源船舶示范应用流域,力争到2025年闽江新造船舶主要使用新能源船舶;4A级及以上景区和城市内河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新能源船舶,两年内淘汰现有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对配套服务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

    问题四: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需要这么做?

    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加强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问题五:如何拓展完善产业生态?

    对于新兴的“换电模式”,支持组建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对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动力电池租赁等业务进行补助,全省三年补助资金安排最高可达1亿元。

    问题六:如何推进充(换)电及加氢设施建设?

    对于标准“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问题七:《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措施营造有利发展环境?

    对新能源汽车(运营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按时计费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城市非主干道上短时停靠;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

    问题八:怎样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

    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开展动力电池的评估检测、梯级利用、拆解回收。

    问题九:《实施意见》如何加强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保障加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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