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县(市、区)经济局:
现将《福建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福建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作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的有关法律依据、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通过本机关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布,加强对已经批准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第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 电压等级 |
延伸距离 |
| 1-10千伏 |
5米 |
| 35-110千伏 |
10米 |
| 220千伏 |
15米 |
| 500千伏 |
20米 |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向所在地的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顶管等作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的作业;
(三)起重吊车、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且施工时任何部位不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其他物体的安全距离表规定的;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搭架、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施工作业时,人和设备、物资等材料不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其他物体的安全距离表规定的;
(五)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其他物体的安全距离表规定的;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其他物体的安全距离表:
| 电压等级 |
最大风偏距离 |
最大垂直距离 |
| 10千伏及以下 |
3.0米 |
3.0米 |
| 35-110千伏 |
3.5米 |
4.0米 |
| 220千伏 |
4.0米 |
4.5米 |
| 500千伏 |
7.0米 |
7.0米 |
第七条 单位申请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从事第六条第二项作业的,申请表需经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签署意见);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方案及拟采取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个人申请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从事第六条第二项作业的,申请表需经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签署意见);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方案及拟采取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作业申请的具体办理程序:
(一)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当地供电营业窗口领取或在省经贸委的门户网站下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表》。
(二)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执《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作出决定: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作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其申请作业的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足以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的,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作业的书面决定;其申请作业的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的,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准予作业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获得准予作业后,应当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电网企业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作业或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作业的,由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上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法律文书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格式样本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4〕700号)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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