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经设区市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
对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条件确认手续,由电网经营企业在严格做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安全检查的前提下,直接受理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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