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设定依据 | 检查内容 | 是否现场检查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比例 | 公开方式 | 是否部门联合检查 | 责任处室 |
| 1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督检查 | 我厅核准的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黄金采选项目的企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4号) |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我厅核准且已开工项目的50% | 公开 | 否 | 新材料处 |
| 2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对生产单位产品能耗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的行政监督检查 |
制造业重点用能企业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企业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 是 | “十五五”期间制造业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管(参照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要求) | 1次/年 | 16%(2026年度对279家企业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占全省制造业重点用能企业数的34%。其中省级132家,占比16%;市级147家,占比18%) | 公开 | 否 | 节能处 |
| 3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监控化学品的 行政监督检查 |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25〕84号)。 |
遵守《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1.是否依法办理涉及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2.近五年内是否存在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记录;3.是否制定并妥善保存涉及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采购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台账;4.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企业接受禁化武组织视察准备工作情况(1.是否制定了有效、可行、完善的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视察工作预案;2.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3.是否编写了中英文版《视察前情况介绍》,内容准确、详实)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10% | 公开 | 否 | 石化处 |
| 4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检查企业资质、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物品流向、人员培训、应急管理等情况。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15% | 公开 | 否 | 装备处 |
| 5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稀土生产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 稀土生产企业 | 《稀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85号令) |
(一)是否存在违反《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 (二)是否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三)是否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四)是否存在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 (五)是否遵从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5% | 公开 | 否 | 新材料处 |
| 6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烧结砖生产企业 |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
是否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是否生产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5% | 公开 | 否 | 新材料处 |
| 7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水泥生产、销售企业袋装水泥销售量使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 水泥生产、销售企业 |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修正) |
水泥生产、销售企业袋装水泥销售量使用量的检查核实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5% | 公开 | 否 | 新材料处 |
| 8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工业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省拥有重要数据的重点工业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业领域网络安全等。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重要数据目录备案、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风险评估等相关要求。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10% | 公开 | 否 | 软件处 |
| 9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监督检查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五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 |
1.是否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唯一产品识别码; 2.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次/年 | 10% | 公开 | 否 | 电子处 |
| 10 |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和在用无线电台(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
1.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检查: (一)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三)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四)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七)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是否使用; (八)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九)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十)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2.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 (一)是否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二)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台(站); (三)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四)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五)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六)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七)是否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八)是否对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和卫星地球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十)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次/年 |
一类无线电台(站)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10%; 二类无线电台(站),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抽查1家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 三类无线电台(站)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3%(不含制式电台)。 |
公开 | 否 |
无线电监督处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 11 |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销售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3.《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 4.《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建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5.《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
1.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证; 2.是否按要求注明型号核准代码; 3.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证的设备是否办理销售备案; 4.是否在销售页面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码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
是 |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 |
1次/年 |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年度销售巡检比例不少于1%,且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 公开 | 否 |
无线电监督处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福建工信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