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法律依据和文件属性
为促进再制造行业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60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首先明确了机电产品再制造工作要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明确《规范》“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的文件属性。
二、明确了再制造的基本内涵
《规范》在总则中明确再制造的对象为“旧件”而不是新品或未用的呆滞库存产品;明确再制造产品性能和质量要“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否则不能成为再制造产品,对维修、改造和修旧利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进行了区分,明确了再制造有关概念;提出“再制造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避免出现个别地方和行业以“再制造”为名在环保、安全等方面开绿灯,对规范市场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三、明确了再制造企业的基本条件
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既要具备与其他一般制造型企业的必备要素,更要体现再制造企业特征。与其他制造类企业一样,《规范》关注再制造企业的合规性和经营情况,明确要求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须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厂区选址和建设、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股权变更、发展规划等。除此之外,《规范》更注重对企业再制造能力匹配情况,包括与再制造相关的生产工艺与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质量体系建设与检验标准、专业人才队伍、研发费用投入、专利与知识产权,以及发展状况如新增设备、产能变化、新增投入等。
四、明确了再制造企业的ESG要求
《规范》的另一突出特色,是将环境、社会、治理(即ESG)等要素纳入了规范条件,并以超过20%篇幅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其中,第四节“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第五节“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第六节“售后服务和职业教育”分别从内部治理、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做了具体要求,既体现了再制造企业和再制造产品的绿色化特征,更凸显了再制造企业应具有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诚信和谐的先天竞争优势和崇高的社会责任。
五、明确了规范条件的具体实施
《规范》以企业自愿性申请、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为主要方式,从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的自愿规范公告申请书填写、省级与工信部两级审核分工到动态管理具体措施及配套政策支持等,在程序上、要求上和职责上都做了明确,为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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