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0800-2023-00067
  • 文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3〕3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3-03-22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5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智能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 2023-03-23 10:03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年产3.5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智能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阳光中科〔202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编码2210-350583-07-02-398131。项目新增20台管式等离子体淀积炉、9台扩散炉、5台烧结炉、5台氧化炉、5台退火炉、5台激光SE设备、5台抛光清洗设备、5台印刷测试分选设备、4台单晶槽式制绒设备等主要生产装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5条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3.5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片(即N型太阳能电池片)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单晶硅片为主要原料,采用新型钝化发射极和背面触点技术生产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单晶槽式制绒设备、管式炉、管式等离子体淀积炉、链式单面去BSG设备、槽式碱抛光清洗设备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2025年3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842.96tce(当量值)、73039.34tce(等价值);年消耗电力25095.98万kWh。项目主要产品N型太阳能电池片单位产品可比电耗6.10万kWh/MWp,优于《晶体硅光伏产品单位可比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972-2019)中能效限额等级1级指标。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泉州市、南安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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