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0800-2026-00149
  • 文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6〕5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6-06-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省赛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 2026-07-01 17:02

福建省赛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省赛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赛邦〔2026〕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507-350982-07-01-807798。项目新增破碎机、回转窑、磨机、萃取箱、电积槽、反应釜/罐、盘干磁选过筛包装系统、MVR蒸发器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新能源电池系列材料生产线,项目备案总投资101228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5.2万吨新能源电池系列材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废旧动力锂电池、三元黑粉、氢氧化镍钴(MHP)、粗硫酸镍、粗碳酸镍以及ABS表面金属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湿法冶金和硫酸盐金属电积工艺生产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四氧化三锰、四氧化三钴、碳酸锂、氢氧化镍、电积铜、电积钴、电积镍等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破碎机、回转窑、磨机、萃取箱、电积槽、反应釜/罐、盘干磁选过筛包装系统、MVR蒸发器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产品)。

  项目拟于2028年4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812.51tce(当量值)、20861.94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95.9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5402.64万kWh、蒸汽(0.8MPa、170.42℃)49510.16t、天然气408418.92Nm³。核算项目三元黑粉、硫酸锰固体、硫酸镍固体、硫酸钴固体、四氧化三锰、四氧化三钴、碳酸锂、氢氧化镍、硫酸锰/镍/钴液体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63.91kgce/t、64.84kgce/t、61.31kgce/t、60.06kgce/t、165.71kgce/t、149.60kgce/t、33.92kgce/t、142.59kgce/t、36.44kgce/t,电积铜、电积钴、电积镍单位产品直流电耗分别为2287.67kWh/t、4075.30kWh/t、3083.91kWh/t。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宁德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宁德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等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宁德市、福鼎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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