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0300-2020-00038
- 文号:闽工信法规〔2020〕3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0-03-06
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各国有企业:
现将《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投诉举报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机构,下同)和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下同)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诉举报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业等,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相应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清欠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来人来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清欠办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对象必须是利益相关者,并提供准确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合同文本等拖欠账款的相关书面凭证;
(三)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提供法人委托书)的投诉举报材料;
来人举报的,清欠办应当核对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提供材料经核查属实的,接受投诉举报的清欠办应当立即受理,并且建立专项台账,专人负责。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清欠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同级相关部门或相应设区市、县(市、区)清欠办“限时办理”。属于财政安排资金项目和财审项目的投诉举报案件,清欠办可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属于本级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交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办理;涉及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交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工程竣工验收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交由同级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办理。
人社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时,发现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可报送同级清欠办。
第六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件或者已经处理又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接受投诉举报的清欠办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各级清欠办应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或收到上级清欠办交办件之日起,责成同级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承办单位要按时将核实情况或办理意见(建议)向同级清欠办反馈。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各级清欠办要按时将办理结果上报。
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延期办理的,受理投诉举报的清欠办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解释说明。国务院清欠办等中央部门批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必须严格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八条 对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列入清欠台账,承办单位要督促拖欠主体明确清偿时间表路线图,对“无争议”的账款要立即清偿,做到“应还尽还”。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收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同级清欠办,实现闭环管理。
第九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投诉举报的清欠办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进行“回头看”。
受理投诉举报的清欠办要及时对工作台账进行梳理对账,对超期未办结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通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结。
第十条 被投诉举报人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采取威胁、刁难等方式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投诉举报案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各级清欠办应当向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清欠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温馨提示:
PDF文件可直接使用非IE浏览器阅读查看

福建工信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