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3-2500-2022-00174
  • 文号:闽工信办〔2022〕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2022-03-25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省工信厅 时间: 2022-04-01 15:38

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实现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运行,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工信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发展的组成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省工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运行有序、政令畅通、清廉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

  四、省工信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工信厅厅长、副厅长(含总工程师,下同)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六、省工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必须向厅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沟通协商。 

  七、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厅长离闽出差、出访或学习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九、省工信厅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工业运行调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超越。 

  十、依法严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公平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强化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落实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网络安全、舆情管理、安全生产等责任制,抓好重大风险防控,做好工信系统反恐维稳、平安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工信”,为工信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十二、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和生态文明建设,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工业领域节能降碳,提高重点行业能效水平。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参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十三、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电子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五、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加强立法项目储备。完善立法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做好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提高工信领域立法质量。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实施,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 

  十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直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事先请示省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对省工信厅牵头制定实施的有关政策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在履行职责中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九、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和厅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在提交省政府或本厅作出决定前须经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充分讨论研究。 

  二十、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要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一、省工信厅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十二、厅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厅党组的工作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和统筹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厅办公室要完善督查督办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工信厅党组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四、省工信厅牵头制定的政策和决定的重要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厅机关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加强政策解读,在发布政策的同时发布解读材料,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促进政策落实见效。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要自觉接受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省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二十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二十八、要加强工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九、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群众信访事项,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厅领导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或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一、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作为相关干部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工信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三十三、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厅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重大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省委、省政府或工信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确定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五)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统战、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需经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召开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厅党组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厅党组成员确定,一般提前一天通报与会人员;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十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及省政府部署、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 

  (二)讨论决定厅工作中重大事项和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市、县和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函件; 

  (三)研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全厅的重点工作; 

  (四)讨论由本厅牵头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厅重大资金、重大项目安排; 

  (六)研究厅机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事项,审议通过本厅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 

  (七)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 

  (八)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九)讨论其他按规定需要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议题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各相关处室(局)做好上会材料准备,会议议题材料一般提前一天送达厅领导。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十五、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牵头办理处室(局)提出,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交由办公室汇总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涉及资金、政策性文件、人事机构等事项的议题,由牵头办理处室(局)经有关处室及驻厅纪检组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三十六、厅领导和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厅领导不能出席的,向厅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按相关请假手续办理。 

  三十七、厅专题会议是厅长、副厅长或委托其他领导成员主持召开的研究协调、推动落实本厅专项工作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议题由决定开会的厅长或副厅长确定。相关处室(局)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十八、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十九、厅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厅公文的审批依照本规则、厅公文处理规定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一、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文件,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由厅办公室根据内容与厅领导分工,分别报送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阅批。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出差,需急办的文件可由厅办公室先交有关处室(局)阅,由有关处室(局)请示厅长或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后办理。 

  四十二、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及企业、厅直属单位等主送本厅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照职能与分工送交有关处室(局)办理,重要文件先报厅长或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阅批。 

  四十三、厅机关收到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请示性公文一般不要同时主送两位或两位以上厅领导审批; 

  (三)报送厅领导阅批的公文,除紧急、特殊情况外,由厅办公室统一分送。 

  四十四、以本厅名义报送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同志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二)报送请示性公文的,应按上行文要求,由厅长签发。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三)凡公文内容涉及省直有关部门职权的,牵头办文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厅主要领导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上报;办文单位协商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厅分管领导出面协商,厅分管领导协商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厅主要领导出面协商。经厅领导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公文中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五、以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副厅长、总工程师等多位厅领导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厅长、总工程师审签后报厅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职能、人事、资金、资产、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内容的,由分管副厅长审签后,报厅长签发。 

  厅办公室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高公文质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六、厅领导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厅党组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厅领导成员及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厅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代表本厅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文章,或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党组同意。 

  四十八、厅领导成员及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榕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出访或到省外出差、学习、休假的,应事先报告省长,获准后出行;凡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应事先报告分管副省长,获准后出行。 

  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并将出差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在内网向其他厅领导同志通报。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榕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驻地在省内出差、休假的,应事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批准,同时告知厅办公室;到省外出差、休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注明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批准后出行,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厅办公室(属于休假的,应同时告知厅人事处)。  

  四十九、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收到国家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发出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或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五十、厅领导成员及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厅领导成员及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认真抓好厅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二、厅领导成员及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十三、厅领导成员及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及时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靡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五、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五十七、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五十八、厅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厅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五十九、各处室(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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