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背景及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精神,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煤炭去产能工作,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并将下列类型煤矿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一是闽政办〔2019〕21号文明确应在2019年底前退出到位的十种情形9万吨/年煤矿;二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明确规定应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13类小煤矿。为确保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顺利开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特此制定《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总体要求、去产能范围、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4部分。
(一)总体要求。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二)去产能范围。闽政办〔2019〕21号文明确应在2019年底前退出到位的十种情形9万吨/年煤矿以及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文明确规定应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13类小煤矿。
(三)实施步骤。分县(市、区)摸底排查;设区市监督核查;政府网站公示;组织实施关闭;三级检查验收;完成任务公告以及总结分析等7个阶段。
(四)保障措施。一是要求产煤县(市、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设区市有关部门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省工信厅会同福建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人社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财政厅、电力公司等单位加强统筹指导等省、市、县三级分工。二是要求列入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在8月底前实现停产,9月底前关闭退出到位。三是省工信厅、福建煤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分片挂钩联系龙岩、三明、泉州市煤炭去产能工作。四是做好职工分流安置,预防和妥善化解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五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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