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5-12月双边协商交易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6-12 09:3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要求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当前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行情况,省工信厅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5-12月双边协商交易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法规〔2020〕200号),启动实施2020年5-12月双边协商交易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交易对象 

  参与本次交易的电力用户共有三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已在电力市场注册生效的首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是2019年1月1日起在电网企业新立户且已参与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的新投产用户;三是已在电力市场注册生效的运营机柜超过150台的超算中心或数据中心企业。 

  参与本次交易的发电企业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核电机组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用户开展本次交易,2020年代理用户的年用电量总和应达到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售电公司应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办理与代理用户的绑定关系。 

  二、交易电量限额 

  用户侧单家企业申报的交易电量上限限额为其2019年10-12月日均用电量×245(交易天数)×0.7;其中2019年新投产的市场交易用户应按时间比例扣减其年度长协交易电量限额。 

  发电侧交易电量限额本次交易不单独设定。 

  售电公司本次交易电量限额的确定原则、全年成交电量总规模比例仍按闽工信能源〔2019〕18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易方式和交易电价 

  各市场主体按照自主协商、交易平台登记的方式完成交易 

  交易价格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以市场化方式形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售电价格、购电价格等按照市场交易规则(闽监能市场〔2020〕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组织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有关要求 

  (一)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平台公布本次交易市场主体名单、电量限额等信息,并按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布交易公告,组织实施好市场交易。省电力调控中心应按要求做好交易电量的安全校核工作,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二)鉴于本次双边交易于2020年5月开展,不再组织本次交易电量的6月分月计划调整和合同转让交易,各市场主体应做好交易电量的月度分解 

  (三)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零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各自对照合同约定的当月计划电量按照交易规则进行结算。发电侧、用户侧的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 

  (四)各市场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履行交易合同,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确保交易顺利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我厅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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