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要求,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福建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闽工信法规〔2020〕163号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工信厅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三)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四)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注册及退出管理、消纳责任权重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对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并按时向省工信厅、福建能源监管办报送。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我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9.5%,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0%。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方案承担消纳责任权重:
第一类市场主体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1.1%,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4%。
2.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4.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8%。
第二类市场主体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4.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8%。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4.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8%。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电力交易中心应组织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开展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制定《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电力交易中心。
(三)电力交易中心向全社会公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
(一)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核算消纳量的方式进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购入或自发自用)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
(二)鼓励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包括:
1.省内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省电力公司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方式完成的消纳量。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五、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承担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牵头责任,按照国家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二)福建能源监管办承担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监管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和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
(三)省电力公司承担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组织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和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电力交易中心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各类市场交易。
(四)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五)对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重大事故导致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情况,省工信厅根据国家能源局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另行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
六、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一)鉴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按照全额保障性消纳原则收购,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暂免考核。
(二)电力交易中心按年度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在确保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条件下,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2020年度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确定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适用期至2020年底,2021年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消纳权重指标另行研究编制。
(三)方案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