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0-22 16:30

  为推动本省稀土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研发创新,发展高端和应用产品,开拓新产品市场,延伸稀土产业链条,促进我省稀土产业高起点、高集中度、合理有序发展。根据省委促进我省稀土产业发展壮大精神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现就该办法作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一、主要目的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稀土资源保护及规范有序的开发利用,坚持以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为导向配置资源供给,推动稀土产业发展与环境安全和生态建设相统一。《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旨在鼓励高端稀土及应用产品研发生产,推动产品快速上市扩量,进一步促进我省稀土产业发展壮大、做优做强,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促进稀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产品范围

  享受政策支持的稀土及关联产品主要包括:

  (一)稀土矿产品;

  (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含17种稀土元素的各类单一和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

  (三)稀土金属及合金,包含单一或混合稀土金属、各类稀土合金;

  (四)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盐类)、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为原料生产的稀土磁性、储氢、发光、催化、抛光、晶体、陶瓷等新材料;

  (五)稀土关联产品,即使用稀土功能材料生产的稀土永磁电机、激光晶体及器件等产业链延伸应用产品。

  三、申报条件

  申请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工作由本省注册登记的母公司负责组织,且子公司有独立研发费用预算并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子公司视同具有母公司研发机构相应的条件;

  (三)拥有稀土及关联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4%;

  (四)企业生产的稀土及关联产品应符合国家、我省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使用合规的稀土原料(含废料综合回收企业利用的废料);

  (五)生产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企业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废料综合回收利用企业除外);

  (六)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主要有:

  (一)《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机构等证明材料;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稀土及关联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流程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六、奖励标准

  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上一自然年度内稀土及关联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新材料工业处丘荣财

  联系电话:0591-87505781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