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2-06-10 16:11

  近日,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印发了《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有效化解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并于2021年7月修订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产能置换要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做好可行性研究;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程序和严格有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产业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范围期限 

  《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内所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作为全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肃产能置换工作 

  水泥、玻璃(光伏压延玻璃除外)是我国列为产能严重过剩和“两高”的行业,是国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的行业。在当前我省水泥产能已呈过剩状态、国家严禁新增水泥产能和严禁盲目上马水泥项目的政策背景下,若从省外引入产能新建水泥项目,将使我省水泥产能过剩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也将使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进一步增大。因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严禁盲目新增水泥产能,原则上不引进省外产能新上水泥项目,确保水泥产能只减不增。 

  为支持现有企业整合改造提升,在确保省内水泥产能只减不增的前提下,存量产能整合过程中若少量不足可适当从省外转入补充(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例如,省内现有的1条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按1.5:1的比例进行减量置换,1条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按1:1的比例进行等量置换(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在市内迁建),这两部分存量产能置换折算后为4166.7吨/日,拟整合提升建设为1条4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少量不足部分为333.3吨/日,符合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要求(即450吨/日),可从省外转入少量不足的333.3吨/日产能建设项目。 

  (二)规范产能置换程序 

  主要是规范和细化产能置换程序。要求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逐级核实报送至省工信厅审核后公示、公告。设区市工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做好项目相关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设区市工信部门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保项目建成装置的实际情况与省工信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一致。设区市工信部门要跟踪项目建设和投产情况,在项目投产前查验建成装置的实际情况与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是否一致,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应提请当地政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设区市工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出让产能企业按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省外出让产能到我省的,由省工信厅在收到设区市工信部门关于项目拟投产情况报告后,函请出让产能所在省份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按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新材料处林才伟 

  联系电话:0591-8762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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