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工信 时间:2022-08-03 17:3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优化创建流程、提升创建效率,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全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我厅修订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2〕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6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其中明确“重点产业集聚的省市可选择优势领域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区域制造业创新平台”,同时明确“鼓励地方加大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跟踪、分析和指导”。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中有关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升级、考评条件,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和本省产业发展实际,原《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废止。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全文分四个章节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建设原则及责任分工。

  关键词诠释:管理办法创建的省级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明确了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突出市场运作、实效评估。

  (二)创建,共3条。主要规范创新中心的创建条件,原有创新中心和试点单位的管理。

  1.明确了牵头单位4个条件:

  牵头单位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有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发明专利和积极主导参与本领域标准制定工作。

  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2.明确了创新中心创建的8个条件:

  主要包括成员单位构成和主体的责权利;有明确清晰的创建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计划;建立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有科学的决策、经营、管理等机制措施;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在本领域拥有国内领先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具有面向行业、地区提供服务的能力;有责权明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实现正常运行;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

  3.原有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纳入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继续按照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创建。

  4.省工信厅可采用现场考察、专家组论证、现场答辩、专家组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创新中心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其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牌匾。

  (三)考核评估与管理,共6条。主要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考评时间方案,补助形式,违规措施等。明确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考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规范分期补助金额和条件。

  (四)附则。共2条,原《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同时废止。明确《管理办法》由福建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 

  联系人: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姚欣

  联系电话:0591-874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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