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省工信厅 时间:2024-07-12 10:57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石化化工是我省支柱产业之一,是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要产业支撑。我省自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以来,化工园区建设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化工园区已成为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载体,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等还需进一步优化,亟需出台政策健全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长效机制,引导化工园区规范提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闽政办〔2024〕12号)等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按照不低于《管理办法》要求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共分为总则、建设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园区管理、监控点认定与管理、附则等六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提出《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化工园区认定的责任主体、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定义等。

  第二章:建设和认定标准,共18条。提出园区设立、管理机构、选址布局、规划编制、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标准要求。一是提高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强化各类规划引导和衔接,加强风险防范,明确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相关风险预警和救援体系,并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保障机构和设施。二是进一步规范产业布局。坚持生态优先,明确闽江、九龙江、敖江、大樟溪、汀江等流域上游相关区域不再新增化工园区。三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关市级化工产业规划要统筹引导氢氟酸等初级产品生产项目集中布局,相关化工园区应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

  第三章:认定程序,共4条。明确化工园区认定、新设、扩区的程序。新设立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工信厅牵头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新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同样需要按程序开展认定:园区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局提交认定申请材料;设区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初审,通过的报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工信厅并抄送有关部门;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组开展审查评估,并牵头开展复审,公示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

  第四章:园区管理,共5条。明确认定职责分工、复核机制等。一是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促进化工行业集聚发展。明确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未认定或认定资格已取消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二是传导压力,建立退出机制。明确已认定的化工园区“每五年开展一次自评和复核”,出现“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应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不符合认定标准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监控点认定与管理,共7条。明确监控点设立的条件要求和认定程序,并提出“各设区市要按照从严审慎原则,统筹监控点数量”“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监控点向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转移”;明确监控点仅允许在污染物排放量和种类不增加的基础上(确有必要新增的,应按要求从所在县域进行污染物排放量的等量或者倍量替代),实施以补链延链为目的的新改扩化工项目。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负责解释的部门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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