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5-01-13 17:21

  一、起草背景 

  20184月,我厅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信政法〔201899,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截至目前,我省已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85家,有力提升省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为更好衔接工信部新修订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建立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标准,以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结合现有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情况,开展梯度培育;同时将完成重要项目、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或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参评工信部示范认定等作为加分项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特色化指标。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修改制定依据。 

  2.第三条删除工业设计释义,修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两种类型的释义 

  3.第五条将原《管理办法》中“省集团(控股)公司负责组织并推荐所属企业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修改为:央属、省属企业统一由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1.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将申报企业运营时间修改为3年。 

  2.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修订情况: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一是截至申报日期设计团队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二是知识产权数为近三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及版权年均5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项以上三是将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积极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积极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作为加分项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特色化指标。 

  2工业设计企业:一是截至申报日期设计团队人员35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是删除原《管理办法》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将原《管理办法》中“已获得5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修改为获得5项地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含国际设计大赛)。三是业务规模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总营业收入应不低于750万元四是将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积极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积极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作为加分项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特色化指标。 

  3.第八条认定程序修改为: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行业处室意见,按10%且不少于5家的比例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对拟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三章申报材料的内容,申报主体在填写附件“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中对应提交佐证材料。 

  1.删除管理办法第十条中“集团(控股)公司参照上述要求推荐申报。 

  2.参照国家级认定管理办法,增加十条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以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四)第三章 动态管理 

  1.十一条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方式由“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衔接国家级认定管理办法修改为工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委托地市级主管部门,辖区内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省工信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10%且不少于5家对通过地市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具体事项以发布通知为准。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省级复核、抽查 

  2.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项目申报、资金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第 附则 

  新增第十省工信厅对本办法施行之后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不再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地市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获评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前期出台的文件中,涉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规定、资金奖励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政策适用年限 

  《管理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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