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产业处 时间:2016-08-05 18: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精神,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我委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细化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编制了《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三五”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为445万吨,计划2016年内全部完成。其中《责任书》确定的压减钢铁产能230万吨。主要任务:一是严禁新增产能。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该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审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生产许可、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严肃问责;二是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坚决关停。加大无证违法生产企业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地条钢”等无证生产,取缔淘汰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产、半停产及竞争力差转型升级无望企业主动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企业中的低效产能,创造条件实施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提出了政策保障:一是财政政策。二是税费政策。三是金融政策。四是妥善安置职工政策。五是盘活土地资源。

      《实施方案》还对2016年工作提出要求,11月底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生产,确保项目产能不转移、不恢复、不新增,2017年1月底前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2016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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