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产业处 时间:2016-08-05 18:2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政策解读

      2009年、2013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及《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列为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今年2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将化解过剩产能主要行业集中在钢铁、煤炭行业,并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按照全省供给侧改革总体部署,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要求,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以及“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分类施策,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安置职工,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为新旧增长动能接续与转换腾出空间。

      《意见》提出了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目标任务。钢铁行业。到2018年底,压减粗钢产能230万吨,全省产能控制在3500万吨/年左右。煤炭行业。到2018年底,压减产能480万吨/年左右,退出煤矿70处,全省煤炭产能控制在1900万吨/年左右。船舶、水泥、造纸、石材、化肥、纺织等其他行业,主要通过淘汰落后、技术改造、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退出一批转型升级无望的低端低效产能,发展中高端产能。

      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点任务:一是严禁新增过剩产能。严禁违规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此类项目不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严格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二是依法依规淘汰过剩产能。对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且在规定的时限整改无望的予以关停清退。三是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转型提升。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产、半停产及竞争力差转型升级无望企业主动退出。四是分类处置“僵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债务重组、关闭破产、清算注销等方式出清“僵尸企业”。五是引导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搭建产能整合平台,推进兼并重组,优化产能布局。支持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优势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扩展和补齐产业短板,并购重组创新型企业,提升创新优势,培育壮大增长新动能。六是加强产能对外合作。支持企业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能合作。引导企业实施产能梯度转移,支持优势产能向对口帮扶地区转移,提升产能合作水平

      为切实做好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意见》提出了5个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去产能任务较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二是强化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制定我省支持化解过剩产能相关财政政策,通过以奖代补,扶持去产能企业安置分流下岗员工等。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分类施策,以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把好土地供应关口。对未按期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取消各类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建立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举报制度。四是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严格遵循“保人不保企”的原则,指导企业细化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通过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转岗培训、再就业或自主创业、社会救助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五是加强督查考核。开展去产能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将通过专门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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