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正案)》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2-06 10:31

  20181123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布实施。其中,将《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简称“能评)由立项前改为开工建设前,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的改革要求,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节能审查并联办理,精简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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