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2-27 15:07

  日前,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申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营企业始终如一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很及时、很管用、很解渴,给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吃下了定心丸,对我省经济包括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竞争力的经济成份。2017年民营企业贡献了我省67%的GDP、70%的税收、73%的科技成果、82%的就业岗位,企业数占96.2%,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当前民营企业发展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融资难融资贵、经营成本上升、政策执行不够到位、营商环境仍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经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多次研究讨论,2018年12月24日,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八个方面、25条,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国资、民资、外资一视同仁。通过放宽企业准入、推进项目建设、加快创新转型、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精准服务水平,破解“堵点”“痛点”,促进民营企业聚焦实体、做精主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经过三年努力,力争实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跃上新台阶。

    (二)拓宽民营企业发展空间。一是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不得要求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省内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发展基金。三是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和后勤保障领域。

    (三)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税收方面,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等政策;地方权限内的有关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法定税率幅度内下降到合理水平;扩大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费用方面,提出稳定社保缴费方式,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培训班,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取培训费。用地方面,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用电方面,扩大民营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范围,简化用电报装流程。用气方面,支持中间供气企业与用气大户企业自主选择上游资源方和供气路径。提出对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可缓缴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12个月。

    (四)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一是健全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尽快实现国家相关政策目标,做到“五不”。人行、银保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督促各金融机构清理废除不公平的民营企业融资限制条件,严格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两控”目标,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无还本续贷笔数及金额占比;扩大银行抵(质)押物范围,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二是设立政策性帮扶资金。省级分期设立和发行总规模150亿元的纾困基金和20亿元的纾困专项债,各地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帮助企业纾困。将全省各级政府应急周转金规模逐步提高至100亿元以上,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不履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行动,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三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抓紧建设面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比例。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亿元以上(含中央奖补资金),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用于代偿补偿、保费补贴等奖补资金。总结推广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马尾基金小镇等基金运作好的经验做法。尽快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

    (五)鼓励民营企业创新转型。一是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筹建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二是优化民营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培育支持力度。三是支持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上云上平台”等,对重点专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四是推动民营企业品牌与标准建设。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企业给予经费补助。五是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严禁各类采购招投标违规设置对民营企业不公平条款。

    (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主动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广厦门优化营商环境做法和经验。9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与审批时限。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和执法制度改革。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三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滥用垄断地位、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加大对知名品牌保护力度。四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

    (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慎用强制措施;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侵害企业产权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快办理。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家加强自身建设,参照全国工商联做法发布我省年度民营100强企业名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推广“晋江经验”。

    (八)强化组织保障。一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领导,把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及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税收等必要性的法定事项检查外,一般不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督查、考核,减少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频次,检查之前尽量与企业沟通,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对严重干扰、影响、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二要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健全“政企直通车”制度,真心真意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做到企业诉求有渠道反映,能得到及时解决。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开展帮扶民营企业专项行动,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精准帮扶。三要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水平。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要留足企业适应与调整期,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将支持和引导企业克服困难工作、创新发展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有更多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要建立政策落实协调机制,督促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执行情况将定期组织“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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