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一)产权明晰;
(二)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1.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3.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国家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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