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根据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从严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企业脱困升级。在确保自产煤炭有效供应、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坚决削减过剩产能,控制省内煤炭总产出;同时,对保留下来的煤矿继续实施改造升级,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负责监督检查,中央和省级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二是坚持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做好职工安置和转岗分流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三)工作目标。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确保煤炭市场供需平衡稳定,煤炭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行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化解过剩产能600万吨/年左右,退出煤矿78处以上;2016—2018年集中攻坚,退出煤矿71处以上。“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公告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年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至2018年止,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停止审批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审批现有煤矿整合勘查区(探矿权)的资源整合项目。严格审批9万吨/年以下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此类技改项目建设规模不得超过15万吨/年,各设区市当年度此类技改项目新增产能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按1∶3比例挂钩。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安监总局等12部门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文确定的13类关闭对象,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三)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具有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2018年底前完成);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四)按期完成工作任务。2016-2020年全省共完成78处煤矿退出任务,化解过剩产能600万吨/年。其中依法关闭退出1处、6万吨/年,引导有序退出77处、594万吨/年。分年度计划:2016年退出30处、182万吨/年,2017年退出15处、100万吨/年,2018年退出26处、204万吨/年,2020年退出7处、114万吨/年。
(五)引导暂缓建设和压缩规模。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暂停施工,设区市有关部门要把握好建设项目工期管控,在保障煤炭供应和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前提下,可适度放缓施工节奏、延缓产能发挥。依法依规引导在建项目压缩规模,对设计能力为21万吨/年和30万吨/年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降一档次压缩建设规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自行压缩建设规模。
(六)引导煤矿企业减量化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依规引导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并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现弹性工作日制度的,应制定具体方案,地方煤矿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备案。
(七)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并上报年度工作方案。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按《责任书》和本实施方案附件明确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省能源集团负责汇总报送所属企业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
(二)下达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统筹各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根据各地报送的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结合国家有关部门部署要求以及下达我省的化解过剩产能计划任务,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任务。
(三)首次公告退出计划名单。当年4月底前,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计划退出煤矿名单。省能源集团权属煤炭企业负责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本年度计划退出煤矿名单。
(四)认真组织实施关闭退出。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安监、国土、财政、公安、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煤矿退出工作。省能源集团权属煤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所属煤矿退出工作。此项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
(五)注销(吊销、变更)相关证照。采矿权人凭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方案(省能源集团退出煤矿计划文件)、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向省国土厅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福建煤监局依法注销(吊销)关闭淘汰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权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关闭退出煤矿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上述部门注销(吊销、变更)相关证照的文书应同时抄送省经信委、国土厅、工商局、公安厅和福建煤监局。此项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六)建立关闭退出档案。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建立完善退出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资源储量变动情况、煤矿关闭退出前后影像等资料整理存档,并按规定报备闭坑地质报告。此项工作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开展三级现场检查验收。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底验收,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验收资料;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安监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年中检查和年底验收,并在当年12月底前将关闭工作要求的相关资料同时报送省经信委、国土厅、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省经信委会同省国土厅、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于次年1月份联合组织省级现场检查验收。省能源集团及其权属煤业公司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二次公告完成任务名单。省经信委会同福建煤监局在省政府网站上联合公告全省退出煤矿完成任务名单。此项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九)开展总结分析。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安监等部门,按照《福建省关闭淘汰小煤矿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同时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省能源集团按要求做好相关总结分析和材料报送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有关奖补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和总结分析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责任。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行业脱困发展工作。全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在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省经信委负责具体推动实施工作。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建立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新罗、永定、永安、大田、永春等重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其他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省能源集团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
(二)狠抓方案落实。各地要迅速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实施标准、进度要求和检查验收时间,把责任层层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和有关煤矿企业,做到责任到人,并及时公告2016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风险隐患,尤其要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奖补支持。各地要把化解过剩产能与区域发展规划、产业规划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多方力量和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大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经信委、财政厅制定煤炭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资金分配方案,做好奖补资金核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方案,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产煤市、县(区)应按规定予以配套奖补。设区市财政、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2015—2020年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奖补资金,鼓励煤矿企业尽早退出过剩产能。落实“早退多奖”措施,鼓励各地在完成原退出计划的基础上超额完成任务,并实行“梯级奖补”,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管理办法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
(四)做好职工安置。各地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省人社厅抓紧出台职工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加大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力度。对符合条件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依法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落实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交由政府进行收储。政府实施收储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政府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涉及省属企业土地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总价的30%用于当地市、县支付相关税费和交易成本等支出,70%上缴省级财政。
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的(经营性商品住宅除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六)退还资源价款。经注销且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厅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关闭煤矿履行相关承诺,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将不再追缴应缴存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同时一次性全额返还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
(七)鼓励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在技术改造和安全改造等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对9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倒逼机制,按“关闭退出一批、整合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施分类整顿,按计划关闭淘汰,对保留下来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煤矿原则上实施机械化改造。支持相邻矿井之间开展资源整合,并按一本采矿许可证、一套生产系统、一个井口集中出煤方式实施技术改造,合理集中生产,封闭多余井口,降低生产能力。县(市、区)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备省经信委后实施,整合方案中明确的被整合对象(矿井)必须在方案实施的次年底前完成关闭淘汰任务,并尽可能提前至当年实施整合淘汰。
(八)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福建煤监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1.2016年化解过剩产能煤矿情况表
2.2017-2020年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指导目标
附件1
2016年化解过剩产能煤矿情况表
序号 |
企业(煤矿)名称 |
数量和性质 |
产能 (万吨/年) |
拟分流人数 |
||
国有 |
私有 |
建设 |
生产 |
|||
|
全省(30处、182万吨/年) |
6 |
24 |
15 |
167 |
5044 |
一 |
省能源集团(4处、45万吨/年) |
4 |
0 |
|
45 |
2018 |
1 |
福建省红炭山矿业公司牛栏山煤矿 |
√ |
- |
|
9 |
458 |
2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坑仔煤矿 |
√ |
- |
|
15 |
996 |
3 |
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曲斗煤矿二号井 |
√ |
- |
|
15 |
430 |
4 |
武夷山陈坜煤矿有限公司陈坜煤矿 |
√ |
- |
|
6 |
134 |
二 |
龙岩市(14处、72万吨/年) |
1 |
13 |
15 |
57 |
1741 |
1 |
新罗区岩山乡莱山村牛桐坑煤矿 |
- |
√ |
|
4 |
123 |
2 |
新罗区西陂镇赤坑村纺车垅煤矿 |
- |
√ |
|
4 |
132 |
3 |
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林坑煤矿 |
- |
√ |
|
6 |
185 |
4 |
新罗区雁石镇东南村凤山岐三角塘煤矿 |
- |
√ |
|
4 |
132 |
5 |
新罗区雁石镇东南村煤矿 |
- |
√ |
|
4 |
129 |
6 |
新罗区雁石镇大吉大壁煤矿 |
- |
√ |
|
6 |
133 |
7 |
龙岩市能安煤矿有限公司大窑坪煤矿 |
- |
√ |
|
4 |
132 |
8 |
龙岩市东升煤矿公司新罗区谢家邦东新煤矿 |
- |
√ |
|
4 |
105 |
9 |
永定区李子坑煤矿有限公司洽溪李子坑矿 |
- |
√ |
9 |
|
126 |
10 |
永定区矮岭头煤矿有限公司矮岭头煤矿 |
- |
√ |
|
4 |
72 |
11 |
永定区铜联煤矿有限公司铜联联办矿 |
- |
√ |
|
5 |
80 |
12 |
漳平市横坑矿业有限公司横坑煤矿 |
- |
√ |
6 |
|
80 |
13 |
武平县青山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青山子联办煤矿 |
- |
√ |
|
6 |
152 |
14 |
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武平县煤矿 |
√ |
- |
|
6 |
160 |
三 |
三明市(6处、31万吨/年) |
1 |
5 |
|
31 |
389 |
1 |
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小溪洋一号井 |
- |
√ |
|
4 |
46 |
2 |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桃舟北一号井 |
- |
√ |
|
5 |
72 |
3 |
将乐县兴源煤炭有限公司古佛堂煤矿3号井 |
√ |
- |
|
4 |
154 |
4 |
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上坪煤矿 |
- |
√ |
|
6 |
78 |
5 |
尤溪县昌辉煤业发 展有限公司十字隔煤矿 |
- |
√ |
|
6 |
39 |
6 |
大田县后洋煤矿有限公司后洋矿山 |
- |
√ |
|
6 |
|
四 |
泉州市(6处、34万吨/年) |
0 |
6 |
|
34 |
896 |
1 |
永春县铅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铅坑煤矿二号井 |
- |
√ |
|
6 |
152 |
2 |
永春县铅坑煤矿有限公司铅坑水圳池816井 |
- |
√ |
|
6 |
141 |
3 |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公司长汀大丘垅435井 |
- |
√ |
|
6 |
143 |
4 |
永春县西萍煤矿有限公司西萍煤矿西萍957井 |
- |
√ |
|
6 |
143 |
5 |
永春县荷殊煤矿有限公司荷殊煤矿荷殊650井 |
- |
√ |
|
6 |
141 |
6 |
永春县青竹安煤矿有限公司青竹安煤矿584井 |
- |
√ |
|
4 |
|
附件2
2017—2020年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指导目标
单位:处、万吨/年
序号 |
区域(单位) |
2017年 |
2018年 |
2020年 |
2017-2020年 |
||||
处数 |
产能 |
处数 |
产能 |
处数 |
产能 |
处数 |
产能 |
||
1 |
全省合计 |
15 |
100 |
26 |
204 |
7 |
114 |
48 |
418 |
2 |
龙岩市 |
8 |
46 |
15 |
90 |
0 |
0 |
23 |
136 |
3 |
三明市 |
4 |
24 |
6 |
36 |
0 |
0 |
10 |
60 |
4 |
泉州市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 |
省能源集团 |
3 |
30 |
5 |
78 |
7 |
114 |
15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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