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国家政策 时间:2018-05-11 15:0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我们对全省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现将《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清理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收取涉企保证金,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见附件1),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

三、进一步建立涉企保证金配套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市、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每年1月30日前,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市、部门和有关单位须向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福建省涉企保证金台账表》(见附件2),未按时报送的将给予通报。

四、强化对涉企保证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进一步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对发现在涉企保证金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问责。

五、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门户网站、信息平台等媒介,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等形式,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强化舆论监督,完善改进工作,推动涉企保证金收取的制度化规范化。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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