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信委(局)、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快推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电网安全校核和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电费的结算等工作。
二、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替代发电机组的替代能力应充分考虑其发电能力,并需通过省电力调控中心电网安全校核,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三、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要以节能环保大容量机组替代高耗低效小容量机组(或关停火电机组)为要求。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效环保燃煤机组以及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可作为转让替代受让方;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单机容量30万千瓦且综合供电煤耗高于全省同类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的燃煤机组以及其它根据电力运行调控需要指定的机组可作为转让替代出让方。
四、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电量,以省经信委下达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计划为基础,出让方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信委书面提出年度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意向申请,由省经信委根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市场交易电量等情况,会同省物价局并商省电力有限公司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确定。LNG电厂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根据省政府批准的LNG价格疏导方案执行。
五、发电计划电量指标替代工作统一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做好替代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以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为主,集中交易方式为辅。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集中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替代双方签订协议后,替代双方及省电力公司共同签订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三方协议。
六、发电计划电量指标替代转让优先在同一发电集团内部进行双边协商交易。发电计划电量指标替代转让无法在同一发电集团内部进行的,由发电企业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年度已参加集团内部双边交易的发电企业不再参与电力交易平台集中撮合交易,已出让计划电量指标的发电企业不再参与受让交易,已受让计划电量指标的发电企业也不再参与出让交易。
七、省电力公司对我省开展的发电计划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免收输电损耗补偿费。结算方式上,先由省电力公司按出让方上网电价同出让方就替代电量进行月度结算,再由出让方按照交易价格同受让方进行月度结算。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发布的《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闽经贸能源〔2011〕676号文)停止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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