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福建省政府 时间:2020-05-26 08:5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八项行动”,让企业稳得住、能发展,贯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断点,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畅通产业链条 

  (一)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聚焦电子、机械、石化等重点产业,突出抓龙头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协同,抓产业协作促进上下游贯通,抓关键替代维护供应链稳定。市、县(区)财政可依据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销售额或委托加工费、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龙头企业、中小企业相应补助。

  (二)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服务,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推动解决龙头企业及其配套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增产增效的跨部门跨地区问题,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强化要素保障。

  (三)推动产业链填平补齐。深入梳理相关产业链薄弱环节,精准策划生成一批产业龙头项目及产业链缺失、延伸和升级项目。围绕产业链填平补齐,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对接引进一批产业协同配套、区域协同发展重点项目,市、县(区)可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中小办、发改委、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帮扶纾困解难 

  (四)减税费。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产出租方,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部分旅游行业免征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纾困难。用好首期100亿元贷款额度的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及时纾解中小企业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周转金作用,为企业提供“过桥”周转服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降成本。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返还,对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0年底。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2020年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至2020年6月底,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房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缓期限。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延期至2020年10月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底,免收罚息。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支持企业融资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不随意调降贷款分类标准,适当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提高新发放贷款中的“首贷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比重;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广“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并对其取消反担保要求,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内。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九)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场景,根据需要开展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和预付款融资。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十)深化产融对接合作。进一步发挥省、市、县(区)三级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借助“产融云”“金服云”等平台,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对市县产融合作对接活动予以支持。整合设立规模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和助保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省技改基金带动作用,中小企业技改项目融资额占比不低于50%。

  责任单位:省中小办、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建立“白名单”制度。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信用记录优的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白名单”管理,优先满足“白名单”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白名单”企业提供不收取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服务,按照合理比例分摊担保风险。

  责任单位:省中小办、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往来账款在依法依规条件下优先支付。对符合条件但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方面未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财政审核审计等原因造成拖欠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验收和财政审核审计进度,切实提高清偿率。各级政府应及时支付企业征迁补偿款。

  责任单位:省中小办、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大财政支持 

  (十三)用好专项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微企业倾斜。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省级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整合现有省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应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动市场开拓 

  (十五)发展新模式新业态。通过产业与金融、物流、交易市场、社交网络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跨界融合,扶持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的在线办公、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打造产业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产供销衔接。发展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对列入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教育厅、文旅厅、卫健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实施梯度培养 

  (十六)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对完成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主体,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以年营业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推动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以及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省级财政对推动实施梯度培养成效明显的前三名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正向奖励。

  责任单位:省中小办、市场监管局、住建厅、财政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统计局、金融监管局、发改委,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引导提质增效 

  (二十)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享受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发挥“创响福建”等创新创业大赛作用,激发“双创”活力。推进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组织开展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弘扬企业家精神,表彰突出贡献企业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省工商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二)提升“政企直通车”服务效能。推进省、市、县(服务站)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形成“1+10+N”服务平台网络,与各级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及各涉企部门网上服务系统等对接。对完成建设验收的市、县级平台和园区服务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建设补助。

  责任单位:省中小办、财政厅、发改委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的支持力度,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前10名的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支持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加强福建省惠企政策统一发布平台建设,扩大政策知晓率。深化“三个一百”活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机制。

  责任单位:省中小办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20年至2022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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