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节能监察办法》规定,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3.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4.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5.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6.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7.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8.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9.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10.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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