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2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为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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