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我厅对权责事项清单中涉及监控化学品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原“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立项审查转报”等5个事项在名称、申请要件、审批事项、事项类型等方面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国家审改办类型确定规定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按《实施细则》规定新增“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初审”等8个事项,具体可以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过程若有不明事项可联系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和石化工业处咨询,联系电话:0591-87557623,8756903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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