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时间:2023-08-31 1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于新建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主动向工信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可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信厅分厅”查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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