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 第67号)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申请人已取得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核发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采取“一人一号”管理,进行异地发射操作时仍使用原呼号进行业余无线电通联。
需要注意的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台址/使用区域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不得超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载明的设台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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