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报主体具备支撑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影响力,在产品推广、企业转型、供应链生态方面有可量化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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