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企业。
(2)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记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3)具备装备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原则上要求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4)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第四条规定范围,且已实现销售,成套装备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
(5)申报产品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申报单位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通过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项目须涵盖装备关键性能指标。产品经用户单位验证,具有较好的质量和稳定性。
(7)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8)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9)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2、申请国内首台(套)认定的产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企业及产品近2年内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首台(套)认定名单。
(2)申报产品符合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指标要求。
(3)申报产品近2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科技创新相关奖项。
(4)申报产品属于2年内国家有关部门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并通过相关验收或关键指标验证。
3、申请省内首台(套)认定的产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单位拥有至少1项3年内授权的与申报产品直接相关发明专利;
(2)申报产品近2年内获得省级科技创新相关奖项;
(3)申报产品属于近2年内省级有关部门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并通过相关验收或关键指标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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