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在保障安全上怎么考虑?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时间:2023-11-1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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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按照“小切口起步、附条件实施”的原则,从政策设计、实施指南、安全评估、安全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压实各方责任,保障试点工作安全实施。
一是严格限定准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应用场景。试点初期支持少数技术先进、体系完整、保障措施得当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过充分测试验证、具备特定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依托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基础条件良好的城市开展试点,限定车型、实施区域和使用主体,并根据车辆运行、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评估调整试点要求。
二是制定指南作为准入试点安全框架。《实施指南》旨在为试点工作提供系统指导,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建设和产品安全验证提供安全框架。在产品准入试点中,汽车生产企业需基于指南要求,详细制定并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在多方监督下进行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交通规则符合性。获得准入许可后,通过产品安全相关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对产品进行动态安全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许可范围、完善管理和技术要求。结合未来产品研发成果、试点实证经验,形成最佳实践,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创新发展的同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三是系统开展评估。充分发挥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专家等作用,在试点申报阶段,通过初审、择优方式,遴选出测试验证充分的产品。在准入试点阶段,汽车生产企业在地方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的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技术评估。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流程,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和有效,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是完善安全措施保障。除对于准入许可产品附带限制性条件外,《通知》还引入安全监测和报告、交通违法和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等机制,形成系统的管理闭环。同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安全保障、安全监测、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应急处置等能力,使用主体具备运行安全保障等能力,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具备安全管理等能力,保障试点全过程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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