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在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上是如何分工的?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6-03-04 18:04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旅、应急、海洋渔业、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号)和自身职责,协同做好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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