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辖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每个月公告一次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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