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 :(1)企业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二、其中C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10年内曾入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项目; (2)入选福建青年科技奖、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的自然纳入C类人才 ;(3)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的: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个以上负责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2个以上负责人; (4)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5)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四完成人;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 (6)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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