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简体版
  • 视频直播
  • 福建省工信厅召开《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 _ 新闻发布会 _ 省工信厅
    福建省工信厅召开《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

    为加强盐田保护,2月21日,省工信厅组织召开《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暨宣贯会,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举措,推动《办法》有效落地实施。

    • 嘉  宾: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传芳、法规处处长张维秀、产业融合处处长陈丽真、省盐业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建平
    • 主 持 人:主持人
    • 陈传芳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向大家拜个晚年!祝大家新春快乐、万事顺遂!受翁玉耀厅长委托,我谨代表省工信厅,向长期关心、关注和支持工信工作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1月,省政府正式印发了《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为我省盐田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意义重大,现在由我向大家介绍《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举措。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我省盐田产盐历史悠久,制盐工序遵循古法,晒制的生态海盐颗粒晶莹剔透,松脆易溶,口感咸鲜回甘,保留海水中的70多种微量元素,曾荣获全国首张“生态海盐”证书,是高端海盐的代表。
        省政府高度重视盐田保护管理工作,1993年发布了《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期间多次修订,对保护盐田起到了重要作用。2017年国务院修订《食盐专营办法》的同时废止了《盐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也列入了废止项目。同时,当前我省盐田保护管理工作也面临一些困难,盐田面积持续减少,盐田资源及盐场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盐田生产能力逐步下降。为此,我们从2022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盐田保护相关制度,将我省在盐田保护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省政府规章,形成了《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盐田保护职责分工,同时也规定了盐场企业应当依法防范和制止污染盐田、侵占盐田、利用盐田进行非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盐田资源的行为;二是明确盐田分区标准,根据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等因素,将盐田分为保护和控制区;三是明确了盐田占用、废转的批准程序,首次提出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审批程序;四是明确了盐田占用金缴纳标准,规定了盐田占用金的使用范围;五是明确了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处罚措施。
        三、《办法》贯彻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盐田保护,推动盐业发展:一是积极开展法规宣贯,组织有关地市工信部门、省盐业公司、盐场企业积极开展宣贯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盐田保护意识。二是科学划定盐田保护区和控制区。以全省口食盐的安全供应和食品加工用盐的有效供应为目标,科学勘界、划定盐田保护区和控制区,加大盐田保护区的保护。目前勘界工作已完成,两区划定正在征求相关设区市和部门意见。三是修订原《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的规范化,重点支持盐田保护、盐田改造和制盐新技术等方面工作。四是引导盐业产业健康发展。鼓励盐场加强研发,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盐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打造我省海盐高端品牌。五是推动盐业产销一体化。支持省盐业集团与重点盐场等合作,通过租赁、并购等方式,兼顾各方利益,解决产销分割问题,构筑产销一体的市场竞争主体。
    • 人民网记者
        请问省工信厅,《办法》对盐田分区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 法规处张维秀处长
        为科学合理保护好、利用好优质盐田资源,《办法》第八条明确,盐田实行分区管理,对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效率较高的盐田,列为盐田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其他盐田列为盐田控制区。盐田保护区和控制区的勘界、划定及调整,需要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考虑食盐供需及盐田生态环境、生产条件、生产效率等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实施后,我们正在积极推动盐田分区划定工作,以全省口食盐的安全供应和食品加工用盐的有效供应为目标,科学勘界、划定盐田保护区和控制区,加大盐田保护力度。
    • 福建消费网
        请问省工信厅,《办法》中盐田占用、废转的具体批准程序是怎么样的?
    • 产业融合处陈丽真处长
        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占用、废转的条件、流程和权责,在《办法》第九条中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或者确需废转盐田控制区内盐田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盐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可行性研究后,拟定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评估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占用或者废转盐田的决定。
    • 中国工业报记者
        请问省工信厅,《办法》对盐田占用金的缴纳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 产业融合处陈丽真处长
        《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经依法批准废转盐田控制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盐田占用金;经依法批准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等面积、符合盐田保护区功能的盐田;没有条件做到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盐田占用金。经依法批准实施盐田占用或者废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补足相等面积的盐田或者足额缴纳盐田占用金后,方可使用。
        《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了收缴的盐田占用金用于盐田保护、盐田改造、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食盐生产基地建设、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和运营等。
    •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记者
        《办法》实施后,省盐业公司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我省盐业产业发展?
    • 省盐业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建平
        《办法》实施后,省盐业集团将与全省各大盐场一起,积极开展法规宣贯,把盐田保护工作和盐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一是配合省工信厅等部门开展盐田保护区、控制区划定工作,加强盐田保护,保障我省原盐供应;二是与省内各大盐场加强制盐新技术研发,推动自动化、机械化设备应用,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盐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三是着力推动我省盐业产销一体化,与重点盐场等合作,通过租赁、并购等方式,兼顾各方利益,解决产销分割问题,构筑产销一体的市场竞争主体,打造我省海盐高端品牌。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