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融媒体中心擅自变更广播电台功率案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1-01 10:55

  2021年10月15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安排,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明市沙县融媒体中心(三明市沙县区广播电视台)在沙县锣拔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沙县广播电台”实际发射功率699w,与电台执照许可的发射功率300w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变更发射参数的相关无线电管理行政审批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拍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当事人对擅自变更广播电台发射功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二)》序号3第1子项中“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三明市沙县融媒体中心(三明市沙县区广播电视台)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10月29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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