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阳光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对讲机案
来源: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 时间:2023-12-18 10:45

    2023125日,根据福建省莆田无线电监测分站不明信号监测报告,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对莆田市阳光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自20231月起,莆田市阳光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南街1588号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3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对莆田市阳光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拍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当事人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二)》序号11子项责令改正的情节“从未申办无线电台(站)执照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重新启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无线电台站(含地球站),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3台无线电对讲机的行政处罚。1213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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