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按照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根据福建省三明无线电监测分站不明信号监测报告,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县文体和旅游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查,XX县文体和旅游局设置、使用的广播电台实际站址与电台执照规定的站址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拍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当事人对不按照电台执照许可事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二)》序号3第1子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1月15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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