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经无线电监测发现当事人卢晓玲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地华庭小区设置使用贰部无线电台(无线对讲机)。经查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二)》序号1第1子项的规定,决定对卢晓玲作出没收无线对讲机2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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