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问:分立后的机构名称内是否要包含“融资担保”字样?(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是。
问:《申请指南》里只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条件和材料,请问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满足什么条件?要提交什么材料?(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只规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未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不需要审批,但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第八点“备案”的相关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问: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我省不同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都要审批吗?(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是的。因为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监管,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由分支机构所在设区市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包括(1)设区市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件;(2)设区市监管部门与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前考核谈话记录,需签署结论性意见(确定其是否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问: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要求外省融资担保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需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请问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到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是否也需要拨付分支机构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营运资金?(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因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实施准入审批,因此需咨询当地监管部门,了解是否需拨付营运资金及其具体金额。
问:机构合并后的注册资本要达到多少?(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规定“合并后的注册资本须符合所在地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要求”,即“福州市区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其他设区市市区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各县级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厦门、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担保审批权限下放地区可自行确定注册资本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问:材料中要求的“合作银行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书”有没格式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没有,但必须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问:原先有与银行合作,现已全部解保,无在保业务,减资时是否还需经之前合作银行同意?(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不需要。
问: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有规定股东人数和股权比例限制吗?(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没有,只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即可。
问:申请分立的担保公司需符合“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这里对融资担保业务量多少和盈利多少有无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没有要求。
问:减资后注册资本是否只要不低于2000万元即可?(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批复))
答:不是。还必须要符合符合所在地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要求”,即“福州市区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其他设区市市区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各县级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厦门、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担保审批权限下放地区可自行确定注册资本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备案)
问:担保机构地址变更是否需要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备案))
答:需要。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问: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备案))
答:需要。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问:担保机构地址变更是否需要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备案))
答:需要。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问: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备案))
答:需要。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换证)
问:许可证到期前一年内无融资性担保在保业务的,是否可以换发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换证))
答:可以,但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50%或以上资本金托管协议
问:问许可证已过期的是否还能换领新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换证))
答:不能。许可证过期自动作废。
问:《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中要求无在保业务到期换发经营许可证的,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50%或以上资本金托管协议,请问是否可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本金托管协议,只要合计达50%即可?(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换证))
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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