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特殊人群对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并确保我省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0〕150号)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加碘包装规格要求
本公告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指2000g及以下包装规格的未加碘食盐(GB/T18770-2020)。
二、未加碘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备经营资质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二)在我省各设区市均建有运营1年以上的食盐仓储(平潭可与福州共享),并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A级及以上规定,具有较强的持续供应能力、就近应急供应能力和辐射能力。
(三)具备可覆盖全省90%以上县区的销售网络体系及配送全省的能力。
(四)具有保障食盐应急供应的能力并建有应急保障机制。
(五)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近三年无发生亏损。
(六)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不允许分包。
(七)申报单位须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2020年11月30日前签订的、满足《食盐批发企业管理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A级及以上验收条件的经营场所以及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2020年在我省各设区市的销售台账(附件1)及每个县(市、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2张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分属不同月份)。
(四)截止报名时已经具备的企业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和机制的材料,包括应急供应保障机制、组织架构等证明材料。
(五)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六)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七)承诺书(附件2)
四、申请和遴选
(一)申请单位于2021年12月26日前将单位盖章的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密封后加盖公章后送至省工信厅产业融合处。
(二)从报名单位中遴选满足资格要求的单位作为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时限为5年。
联 系 人:产业融合处 刘女士
联系电话:0591-87400966
传 真:0591-87271389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屏山大院8号楼202室
附件:1.九地市销售台账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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