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辉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明溪县辉德钙化物系列新材料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号:MXHD-2023003)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1-350421-04-01-810253。项目已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属补办节能审查。项目利旧改造颚式破碎机、石灰产品磨、竖式石灰窑等设备,新增消化器、高效选粉机、立式磨机、立式磨粉系统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石灰竖窑生产线、1条氢氧化钙生产线和1条重质碳酸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18.5万吨氢氧化钙和8.5万吨重质碳酸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石灰石(粒径20~40mm)为原料,经煅烧等工序生产氧化钙;以氧化钙等为原料,采用干法工艺生产氢氧化钙;以石灰石(粒径≤20mm或粒径>40mm)为原料,采用干法超细粉碎工艺生产重质碳酸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机械竖式石灰窑、消化器、立式磨粉系统、立式磨机、颚式破碎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266.10tce(当量值)、21487.04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308.90万kWh、煤20353.75t、柴油145.67t。项目石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4.53kgce/t,优于《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43/T 1989-2021)的1级能效水平;重质碳酸钙(目粒度≤400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89kgce/t,优于《重质碳酸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45/T 2053-2019)的1级能效水平;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2.52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三明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三明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三明市、明溪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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