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福清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气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03-350181-04-01-390734。项目新增2台汽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组、2台电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组(1用1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一套压缩空气集中供气系统。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72000万Nm³压缩空气(其中,汽动离心式压缩空气48000万Nm³、电动离心式压缩空气24000万Nm³)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利用企业富余的蒸汽及自产电力,通过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压缩环境空气生产0.9MPa压缩空气。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为离心式空气压缩机、自洁式空气过滤器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1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409.84tce(当量值)、11044.63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552.80万kWh、热力190546.72GJ。项目汽动、电动离心式压缩空气(0.9MPa)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达0.0139kgce/Nm³、0.0073kgce/Nm³,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州市、福清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