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合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年产 9万吨含锂卤水生产线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合宏〔2024〕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 2307-350823-07-02-868714。项目新增焙烧窑、球磨机、浸出搅拌槽、真空带式过滤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一条含锂卤水生产线。项目总投资 32000万元,达产后将形成年产 9万吨含锂卤水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造和技术改造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锂云母为主要原料,采用硫酸盐焙烧法云母提锂工艺生产含锂卤水。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焙烧窑、球磨机、浸出搅拌槽、真空带式过滤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 2024年 12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227.85tce(当量值)、13173.00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 8088.95tce;其中,年消耗电力 1735.71万 kWh、煤10288.20t、生物质燃料 2.5t、木柴 10t、柴油 3.78t。项目含锂卤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114.46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龙岩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龙岩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龙岩市工信局、上杭县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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